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任务,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草案第六条规定,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省级政府可以在本法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适用税额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应对上浮适用税额的上限或者适用税额的幅度作出规定,以避免地区间税负差异过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在国家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了收费标准,建议对草案相关规定作如下修改:一是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直接规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以10倍为限,即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二是规定应税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政府“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附表一)
草案第三章的章名为“税收优惠”,对一些环境保护税税收减免的情形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环境保护税是对污染环境的排污行为征税,将基于特殊政策考虑而给予的税收减免称为“优惠”,不是很恰当,建议将这一章的章名改为“税收减免”。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应当根据减排的幅度确立更多档次的税收减免,以便更好激励企业减排,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根据减排幅度实行了排污费多档减免政策。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档税收减免的规定,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
报告认为,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开征环境保护税,对于促进企业强化环保意识、减少污染物排放,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草案以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为基础进行制度设计,合理确定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目税额、征收管理等,各项制度规定基本可行。草案经过修改已经比较成熟,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建议尽快审议通过。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认为:修正案草案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相衔接,重点参考了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的问题,并吸收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的有关内容,主要修改和增加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与生态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饮用水安全保障、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严格法律责任等内容,并按照环境保护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删除了排污申报登记、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与拆除闲置审批、船舶作业审批等有关规定。修正案草案贯彻了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思想和要求,与环境保护法做了较好的衔接,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强化饮用水安全保障等制度措施,同意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