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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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5-12-09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辽政发[2015]28号文),将辽宁省环境监理准入权责相关信息公开如下:

 

 

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准入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27

其他行政权力

环境监理机构准入和考核

1.环境监理机构准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1111日通过)
第三十一条  对涉及饮用水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施工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等重要的排污建设项目,逐步建立环境监理制度,实施环境监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二(九)着重发展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设计、认证评估等环境服务业。
【规范性文件】《关于同意将辽宁省列为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试点省的复函》(环办函﹝2010630号)
(二)环境监理的监督管理。严格环境监理机构准入技术条件,加强机构日常考核,做好队伍业务培训。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
四、在辽宁、江苏两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就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和技术规范体系、环境监理市场化运作方式、环境监理机构准入、环境监理队伍建设、环境监理收费等进行全方位探索。

省环境保护厅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核阶段责任:实行检查组现场检查制,检查组意见由所有检查组人员参与拟订;对拟批准的环境监理机构进行批前公示;公布监督投诉电话。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

其他行政权力

环境监理机构准入和考核

2.环境监理机构考核

【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2005815日发布)
第三十一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对评价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或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评价机构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抽查主要对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检查。在抽查中发现评价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规定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重新核定其评价资质;发现评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对本辖区内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定期考核。
【规范性文件】《关于同意将辽宁省列为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试点省的复函》(环办函﹝2010630号)
(二)环境监理的监督管理。严格环境监理机构准入技术条件,加强机构日常考核,做好队伍业务培训。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
四、在辽宁、江苏两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就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和技术规范体系、环境监理市场化运作方式、环境监理机构准入、环境监理队伍建设、环境监理收费等进行全方位探索。

省环境保护厅

1.现场检查责任:对环境监理机构机构设置、现场档案、监理方案执行等情况开展检查。
2.
评分考核责任:综合日常考核结果、监理机构自查情况、专家评审结果和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对环境监理机构进行评分考核。
3.
处理责任:根据考核情况,对问题环境监理机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及吊销资质。
4.
公告公示责任:对环境监理机构情况、评分考核情况及处理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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