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及其变更和注销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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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5-03-12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及其变更和注销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及其变更和注销(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审批除外)。

二、法定依据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 2005914日通过,同年121日起施行)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 2005914日通过,同年12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一、二款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 2005914日通过,同年12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四)环境保护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  2014128日,第67项)下放的职权。

三、申请材料

(一)许可证申领。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公章,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5.成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红头文件(原件);

6.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7.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8.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台账管理制度、监测方案(原件);

9.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原件);

10.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原件);

11.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原件);

12.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监测计划(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原件);

13.“三废”处理方案(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原件)。

(二)许可证延续。

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加盖公章,原件);

2.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总结应真实全面,将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提交,包括:成立辐射防护领导管理机构的文件、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学历证明材料、辐射工作人员辐射防护培训合格证明、单位各项管理制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原件)

4.监测报告(辐射环境监测报告、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原件)。

(三)许可证变更。

1.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加盖公章,原件);

2.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原件);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证注销。

1.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加盖公章,原件);

2.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废旧放射源、射线装置安全处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退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需退役的项目)。

(五)许可证补发。

1.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补发申请表(加盖公章,原件);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及刊登面(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台账明细登记表(必要时提供环评文件及其批复,原件)。

四、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察时间)。

五、审批证件

(一)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公告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在365足球数据网站予以公告。电话告知申请单位,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六、办理流程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29号窗口。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

(二)网上受理

登录辽宁省政务服务网,网上办事栏目点击365足球数据办理。

网址:http://www.lnzwfw.gov.cn

九、联系方式

电话:(02483988583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十、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29号窗口。

(二)电话咨询:02483988583

十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十二、投诉监督电话

02483988816

十三、申请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申请事项办理进展;

2、知晓申请未被受理或未被批准的原因;

3、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4、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申请单位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许可事项申请单位和被许可单位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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