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打印 ]
来源: 时间:2015-11-30

一、实施主体:365足球数据

二、职权名称: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及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职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已经199811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四、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五、办理条件: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要求落实,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10、批准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得到落实。

 11、符合其它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要求。

六、办理程序:

接件-受理-受理公示-审查-拟批准公示-批准

七、审批所需附件材料

1、建设单位竣工环保验收申请函(原件一式两份,带红头文号、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自检自查报告(原件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3、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要求为报批版,原件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4、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环评批复要求开展的)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环评文件为报批版、批复文件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6、重要图件电子版(含工程位置图、平面布置图、现势地形图、工程建设内容的照片、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相关文件扫描件等,jpg格式);

7、建设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8、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辐射类项目)。

八、咨询电话:024-62788559

九、办理地址:

沈阳市东陵区双园路30号甲 省环保厅项目管理处

 

  • 省内环保
  • 国内环保
  • 国外环保
  • 环保相关
  • 媒体环保
  • 省直部门
  • 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