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0日,环保部以部令48号形式公布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是对《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在内容上的进一步细化和强化,进一步提高了可操作性。为了贯彻落实该办法,进一步推进全省排污许可制实施,辽宁省环保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是要求各市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工作,逐步将排污许可制确立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核发、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等工作的职责分工,形成各相关部门合力推进的工作局面。
二是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审批权限,积极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制定核发计划,2018年完成钢铁、屠宰及肉类加工、淀粉及淀粉制品、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石化、陶瓷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三是要求各地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环境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企业,落实环境管理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并按要求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不落实环境管理要求等环境违法行为,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