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朝阳市凌钢环境污染问题的回复
一、被投诉企业基本情况
材料中反映的凌钢,实为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凌钢集团),始建于1966年,是以矿石开发、钢铁生产及销售为主的大型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郝志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13007017559320,现有职工11500人,资产总额305亿元。
该企业建设的主要生产设备为烧结机3台(分别为90m2、180 m2、240 m2烧结机各1台);链箅机回转窑1台(年产200万吨);焦炉1座(122孔);高炉5座(2300m3高炉1座,450m3、1000m3高炉各2座);转炉6座(120t、35t转炉各3座);石灰窑2座(均为600吨/日);竖炉3座(8m2竖炉2座,10m2竖炉1座);棒线材轧线6条和中宽热带轧线1条,年产钢能力为600万吨。
该企业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主要有66台套(其中冲击式水除尘1套、文氏管除尘3套、电除尘+双碱法脱硫2套、循环流化床干法脱硫+电袋除尘3套、布袋除尘57台套)。
二、材料中反映“0号楼”基本情况
材料中反映的0号楼原为凌钢集团家属楼,1986年建设,共5层4个单元,原住户40户,2012年凌钢集团扩建后,0号楼位于凌钢集团5#高炉本体中心距离约210米。为避免企业生产期间对该家属楼居民生活的影响,2013年11月凌源市政府启动了搬迁方案,方案由凌钢集团出资,由凌源市政府组织征收搬迁。根据凌源市房屋征收管理局提供的《关于凌钢西区0栋楼征收补偿情况的说明》,截止2016年9月,已完成搬迁36户,剩余4户因存在补偿差异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能搬迁。
三、相关环境问题核实情况
(一)中央环保督察期间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
中央环保督察期间,中央环保第三督察组确系收到过群众信访举报凌钢集团相关问题的信件,并在后期以29批编号5722号案件下达省工作协调组。6月2日,朝阳市电视台播报了第29批案件整体办理情况;6月3日《朝阳日报》刊登了第29批案件整体办理情况,并未对外公布单个案件的具体办理情况。经调查,6月1日朝阳市工作协调组起草了第29批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经综合联络组组长徐明(市环保局局长)同意,报请总协调人张东群(副市长)签批,由朝阳市工作协调组报送朝阳市委宣传部,由朝阳市委宣传部统一进行公开。
(二)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情况
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凌钢集团列为符合《规范条件》的钢铁企业之一,符合国家钢铁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凌源市工业用地整体规划要求。2016年5月,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凌钢集团进行了环境现状评估,并形成了《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年产600万吨钢产能环境现状评估报告》(国环评证甲字第1509号),符合环保相关要求。在朝阳市环境监测站对凌钢集团建设项目及周围环境质量监测合格的基础上,朝阳市环保局对凌钢集团下达了《关于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年产600万吨钢产能环境现状评估报告备案审查意见》(朝环备〔2016〕1号),同意凌钢集团年产600万吨钢产能环境现状评估报告予以备案,作为凌钢集团600万吨产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三)凌钢集团污染物排放情况
按照相关要求,凌钢集团焦化装煤、出焦、干熄焦及运焦系统均配套了袋式除尘装置,烧结机(球团)配料、燃破、整粒、机尾等均配备袋式除尘装置,机头(球团)烟气配有脱硫除尘装置,麦窑烟气和原料系统、炼钢转炉二次、三次、铁水预处理等均配备袋式除尘装置,高炉出铁场、矿槽除尘、原料转运、喷煤配备袋式除尘装置。
按照凌钢集团声环境功能区划标准,凌钢集团厂界执行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其中信访反映的0号楼临近凌钢集团南门,执行4b类厂界噪声标准。根据2015年6月朝阳市环境监测站噪声监测结果显示,凌钢集团厂界均不超标。根据朝阳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的2011年以来的监督性监测报告,均符合达标排放要求。2017年5月12日,朝阳市环境监测站距0号楼距离最近的5号高炉进行烟(粉)尘污染物进行采样监测,5#高炉喷煤布袋除尘器出口烟尘平均浓度为10.23mg/m3,5#高炉矿槽布袋除尘器出口烟尘平均浓度为13.37mg/m3,均低于排放限值要求。
2014年8月,朝阳市环保局曾对凌钢集团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行为下达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目前朝阳市环保局暂未发现该企业超标排放问题。
信访举报中反映项目投资额度差异、不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产能违规备案、0号楼房屋产权违法和搬迁置换等问题责成朝阳市政府协调相关责任单位、部门进一步核实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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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