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连庄河市养殖场环境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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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7-09-13

 

 

 

关于大连庄河市养殖场环境问题的回复

 

一、投诉问题调查情况

大连市责成庄河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真梳理以往该类信访案件的办理过程,组织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同时责成中央环保督察大连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五督察组前往庄河市,对该信访案件的办理工作进行督察督办。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反映的庄河市徐岭镇杨树房村净水厂东侧多家养殖场,实为三家养貂场。一是庄河市庆嘉养貂场,经营者为于庆华,20134月与村委会签订种养承包合同,20136月开始养貂,现存栏种貂9000只。二是寇连全养貂户,户主寇连全,2004年与村委会签订养猪合同,2010年改为水貂养殖,现养殖规模约2100只。三是潘德武养貂户,20135月开始在个人承包田里养殖水貂,养殖规模约240只。上述三家养貂场均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庄河市庆嘉养貂场具有工商执照。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投诉问题不属实。

中央环保督察大连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五督察组会同庄河市徐岭镇政府、环保局、农发局等部门,前往现场进行了调查核实。

1、投诉中涉及的“大连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受理编号564)和(受理编号3819)答复前后矛盾”的问题不属实。

经查,庄河市政府在办理编号564号信访案件答复中,已明确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一是认真做好貂场粪便等废弃物的污染治理工作。由徐岭镇政府负责加强对养殖区域周边巡查力度,一旦发现养殖户乱排貂粪等废弃物,须及时制止并组织力量清除;由庄河市农发局、徐岭镇政府负责指导、督促养殖户对貂棚区域进行硬化,修建养殖废水收集池,对貂粪尿等养殖污染物进行收集处理,确保在20171031日前改造完毕。庄河市政府和徐岭镇政府将给予一定政策和资金扶持。二是继续加大执法力度。由庄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坚决防止该区域貂场扩大养殖规模。由庄河市环保局负责对徐岭镇庆嘉养貂场等养殖户加大环境监管力度。

上述两项整改计划是基于以下事实提出的。

事实一:2013822日,庄河市环保局曾针对上述三家养貂场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擅自从事水貂养殖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了责令停止生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三家养殖户在法定时限内未履行庄河市环保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庄河市环保局依法申请庄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未予受理。20167月,庄河市环保局根据律师会审意见,再次将2013822日做出的处罚决定提交法院执行,法院仍未予受理。

事实二:从201310月开始,庄河市政府就责成徐岭镇政府多次与庆嘉养貂场业主于庆华、郭元军夫妇协商貂场搬迁事宜,因对方提出的搬迁要求过高且无政策依据,故一直未达成搬迁协议。20167月,徐岭镇政府经过与郭元军反复协商,签订了貂场搬迁意向书。8月,徐岭镇政府经请示庄河市政府同意,与庆嘉养貂场业主共同委托大连圣阳评估有限公司,对貂场搬迁费用进行评估,貂场搬迁所需费用由徐岭镇政府负责解决。随后,徐岭镇政府会同庄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联合庄河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拆迁事务所、圣阳评估有限公司、九成测绘院等有关单位,共同对庆嘉养貂场搬迁费用进行核量评估。2017215日,庄河市征收办、法制办、财政局审议通过了评估报告,评估搬迁总费用为403.2万元。庆嘉养貂场业主于庆华丈夫郭元军认为评估价格低,且拒绝申请复核或行业仲裁,因此至今未能达成貂场搬迁协议。

事实三:20171月,庄河市环保局为贯彻落实上级环保部门意见,尽快解决庆嘉养貂场、寇连全养貂场、潘德武养貂场环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向庄河市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对庄河市自来水净水厂附近三家养貂场依法责令停业关闭的请示》,报请庄河市政府对三家养貂场责令停业关闭。经庄河市政府委托的辽宁罗力彦律师事务所审核,认为责令上述三家养貂场停业、关闭的依据不足。

事实四:20174月,为化解双方养殖合同纠纷,消除信访隐患,庄河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李永祥先后两次约谈庆嘉养貂场业主于庆华丈夫郭元军,听取对方意见。郭元军明确表示要继续在此地规范经营。但在中央环保督察后期,郭元军又提出搬迁要求。

事实五:2013年以来,庄河市环境监测站对上述三家养貂场附近的庄河流域平顶山河段水质实行了常年监视性监测(每月一次),监测结果符合该河段地表水功能区三类标准。另外,徐岭镇杨树房村自来水净水厂来水取自朱隈水库,采用封闭管道输送,不存在养貂场污染自来水取水问题。

受理编号74号同类信访案件的答复中,庄河市政府已经明确提出“按照大连市畜禽禁养区划定的相关要求,明确了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种类包括猪、牛、鸡。因此,目前对该区域貂场不进行关闭搬迁”。

综上所述,大连市在中央环保督察期间,针对受理编号为3819信访件投诉人反映“庄河市环保局违背环保法取缔徐岭镇庆嘉养貂厂,造成养貂厂重大经济损失”)答复中提及的,“2013822日,庄河市环保局针对三家养貂场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擅自从事水貂养殖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了责令停止生产的行政处罚决定”情况属实,且庄河市环保局依法申请庄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未予受理。针对徐岭镇杨树房村净水厂附近三家养貂场业已存在,大连市认为治理养貂场污染物排放问题已是当务之急。

2、投诉中涉及的“对第二十五批受理编号4656信访案件答复中,对庆嘉养貂场是否达到养殖规模确认持有异议” 的问题不属实。

经查,未从《畜牧法》中查到投诉人在信访材料中提出“可以参照兔子1000只以上就是养殖场”的条款,其他法规中也未查到上述规定,因此 无法认定上述三家养貂场养殖规模。

3、投诉中涉及的“第二十八批5433庄河市徐岭镇杨树房村净水厂东侧约40亩经济林被毁”问题不属实。  

2017724日,庄河市林水局接到信件后,立即进行再次调查核实。投诉地点位于庄河市徐岭镇杨树房村净水厂东侧,原为杨树房村四个自然屯的集体机动耕地,后杨树房村民委员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按照徐岭镇政府要求,经群众同意在该地实施退耕还林,并承包给孙成武等人,区划为杨树房村1林班803小班为退耕还林小班,但地类仍为原地类耕地,不是林地。2011年合同到期后,因107108速生杨已经死亡,该地也未进行过补植,达不到退耕还林标准,此后就再未享受退耕还林政策,不属于退耕还林用地。2012415日,于庆华夫妇同杨树房村委会签订了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取得该地使用权,合同约定只许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等农业项目,故该地不存在改变土地用途说法。

二、投诉问题处理情况

2017720日,中央环保督察大连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五督察组,按照616日环保部李干杰部长批示,约谈了徐岭镇政府和庄河市环保局、行政执法局、林水局、农发局的主要领导,并对中央环保督察期间接到的涉及“徐岭镇杨树房村净水厂附近养貂场环境问题”的8个重复信访投诉件,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审核。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已责成庄河市政府加快推进徐岭镇杨树房村净水厂周边三家养貂场的污染治理工作,综合考虑水貂产仔期护理等情况,上述三家貂场粪污收集设施建设工作将从20178月份开始,至1031日前完成。

(四)投诉问题问责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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