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 打印 ]
来源: 时间:2017-11-16

辽宁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辽委办发〔2017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委、市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各市委、市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评价重点评估各市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市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考核主要考查各市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各市委、市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市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第二章 评 价

第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市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市绿色发展指数。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年度评价应当在国家评价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左右完成。

第八条 年度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第三章 考 核

第九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工作(以下简称目标考核)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统计局、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和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及省委、省政府具体工作要求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考核目标体系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将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到各市。

第十一条 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9月底前完成。各市委、市政府应当对照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6月底前,向省委、省政府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牵头部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实施部门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6月底前,将五年专项考核结果送考核牵头部门。

第十二条 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市考核实际得分以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等级划分规则由考核牵头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考核报告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市,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市,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市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实 施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门协作机制,研究评价考核工作重大问题,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讨论形成考核报告,报请省委、省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成果,必要时评价考核牵头部门可以对专项考核等数据作进一步核实。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有关考核目标未完成的,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对有关市相关考核指标得分进行综合判定。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各市应当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统计和监测的人员、设备、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础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标调查频率,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各市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市,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市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第十九条 各市委、市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针对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商有关部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421日起施行。

  • 省内环保
  • 国内环保
  • 国外环保
  • 环保相关
  • 媒体环保
  • 省直部门
  • 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