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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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环境报 时间:2018-06-27

  6月24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将“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独立成章,并且放在非常靠前的位置论述,这是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贯彻落实,体现了中央对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的高度重视。

  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三期叠加”的关口,急需扬鞭奋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是一场大仗、硬仗、苦仗,急需强化责任担当。当前,仍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充分发挥我国制度优势和政治优势,将其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最大法宝。

  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就要落实党政主体责任。《意见》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履职担当,把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政治责任装在心上、担在肩上、抓在手上。

  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各地党政主要负责人就要以身作则、亲力亲为。各地党政负责人要发挥“关键少数”的带头作用,不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决策不做,不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项目不批。对生态环境保护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在决策和具体工作中,时刻绷紧生态环保这根弦,牢牢把握治污攻坚这条主线。

  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就要强化考核问责。要制定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将考核结果与奖惩任免相结合,方可形成正确导向。严格责任追究。对在生态环境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通过真考核、严问责,形成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全力治污攻坚的制度氛围和刚性约束。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在《意见》的指导下,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带头作用,冲锋在前,用实际行动扛起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建设美丽中国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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