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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闲置或者拆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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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3-1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二十六
条第二款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附件:
污染防治设施闲置或者拆除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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