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省级环保部门5项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是:①不跨省(区、市)的330千伏、500千伏交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③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④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⑤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下放省级环保部门1项行政审批事项,即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