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保厅印发关于2017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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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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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环境保护重要决策、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对全省环境保护状况、做好环保重大服务、环境治理结果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坚持改革创新,务求公开实效,扩大公众参与,促进环保正确决策。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决策公开

实行环保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环境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审批前审查公众参与情况。干部选拔任免公开。(牵头单位:厅办公室;配合单位:政法处、环评处、项目处、人事宣传教育处)

(二)推进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

对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工程项目执行及落实情况,尤其是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环保重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如“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要根据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和任务节点,通过省厅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布取得成效、后续举措。要积极听取人大、政协和相关部门及公众对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定期公开意见采纳情况。(牵头单位:厅办公室、辽河办、省大气中心、污防处;配合单位:政法处、宣教中心等相关处室及单位)

(三)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开

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保留事项的公开工作,重点公开清理规范后保留为省厅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牵头单位:政法处;配合单位:人事宣传教育处等相关处室及单位)

(四)推进环境法治公开透明。“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围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开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实行“阳光执法”。环境监察执法机构根据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梳理并公布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流程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牵头单位:省环境监察局;配合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及单位)

加快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完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共享,促进“信用辽宁”建设,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牵头单位:污防处;配合单位:评估中心等机关相关处室及单位)

(五)深入推进部门预决算信息、政府采购信息、预算绩效信息及重大项目支出情况公开

在省厅网站上公开经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做出解释说明。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当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省厅职能、机构设置、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及使用情况、“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政府采购情况等与部门预决算一并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按照“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分项公开。在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活动完成后,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按要求逐步公开年度预算绩效目标、主要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牵头单位:规划财务处;配合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及单位)

(六)推进政务服务公开。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加快推进省政务服务中心审批业务管理系统的应用,把实体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与网上办事大厅结合起来,引导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办理、咨询审批业务,实现所有审批业务的网上办理和咨询。编制完成行政许可服务指南,为企业办事提供便利条件、创造舒心环境。(牵头单位:环评处;配合单位:项目管理处、省核安全局、省固废中心)

(七)推进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开透明。在省厅网站及时公开,国家出台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省人大制定的环保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制发的环保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需要征求公众意见的,及时在省厅网站上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规范性文件制发后,及时在省厅网站公开。(牵头部门:政法处、厅办公室,厅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八)推进环境保护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1.全省及沈阳、大连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全面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内容包括:省(区、市)未来3天形势、沈阳及大连市未来24小时、48小时空气质量预报,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范围、空气质量级别及首要污染物。(牵头单位:监测处;配合单位:省监测实验中心)

2.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推进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会同省、市有关部门公开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牵头单位:监测处;配合单位:辽河办、省监测实验中心,并协调省住建厅、省水利厅、卫生医生委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3.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信息。围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工作,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牵头单位:污防处;配合单位:省监测实验中心、省环科院、省固废管理中心、省监控中心、省评估审核中心、省清洁生产中心)

4.自然生态保护信息。按程序及时公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晋升、调整和面积、范围等信息。按程序公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相关信息。(牵头单位:生态处;配合单位:各市环境保护局)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全面公开建设项目环评、竣工环保验收信息,全本公开环评文件,全文公开批复文件。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开项目建设环境影响、主要环保措施等相关信息,做好公众参与工作。(牵头单位:环评处;配合单位:项目管理处、科技处、省核安全局、省固废管理中心、省评估审核中心,各市环境保护局)

6.污染减排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并通过《辽宁省环境状况公报》向社会公布全省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牵头单位:总量处;配合单位:各市环境保护局)

7.重点排污单位信息。督促各市(县)环保部门加快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全面公开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环评及其他环保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等。(牵头单位:省环境监察局;配合单位:总量处、环评处、监测处、监测实验中心、监控中心)

8.环境监管执法信息。继续推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牵头单位:监测处;配合单位:省监测实验中心,各市环保局)

公开环境污染防治专项督查情况。定期公开重点案件督办、挂牌督办案件和重点案件后督查情况信息。公开省环保厅行政处罚、排污收费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等相关信息。(牵头单位:省环境监察局;配合单位:省厅机关相关处室及单位)

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应对情况及调查结果。公开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督导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信息。依法依规明确回应主题,落实责任,确保不失声、不缺位。针对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种虚假不实信息,要督促指导地方政府迅速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牵头单位:应急处;配合单位:宣教中心)

10.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宣贯《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公众沟通工作方案》,全面推进和落实公众沟通工作。做好民用核安全设备及核安全相关人员资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公开核电厂和民用研究堆核安全监管信息。做好核与辐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保验收三阶段(受理、拟批复、批复)信息的及时公开。实时发布全省辐射环境监测自动站监测数据。(牵头单位:省核安全局;配合单位:省核与辐射监测中心)

11.做好中央环保督察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中央环保督察组的要求,落实信访投诉及整改落实的信息公开工作,做到应公开尽公开,信访投诉重点案件做到件件公开,信访投诉问题调查核实、整改及问责情况做到全公开。同时,做好省级环保督察信息公开。(牵头单位:省环监局;配合单位:办公室及督察协调小组)

(十)积极稳妥做好依申请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在处理内容比较复杂的申请时,牵头部门组织好协调会商。加强对依申请公开答复情况的评议,推动行政机关更好满足申请人需求。(牵头单位:厅办公室;配合单位:省厅机关处室及单位)

(十一)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由相关业务处室协调省厅主要负责人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带头宣讲政策,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加强环境保护专家解读政策的作用。针对不同社会群体,采取不同传播策略,注重运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特别要重视发挥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定向定调”作用,及时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增进社会认同。(牵头处室:宣教中心;配合处室:省厅机关相关处室及单位)

(十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政务舆情收集,扩大舆情收集范围,及时了解各方关切,有针对性地配合社会主流媒体做好回应工作。对涉及环保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等热点问题,要认真研判处置,及时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处置结果等,认真回应关切。(牵头单位:省宣教中心;配合单位:各市环保局)

(十三)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善于运用媒体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引领舆论、推动工作。对重要会议活动、重大决策部署、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重要动态等方面信息,要统筹运用媒体做好发布工作。重要信息、重大决策发布后,要注重运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及时报道解读。出台重大决策部署,要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推荐掌握相关政策、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接受访谈等方式,做好发布解读工作。畅通媒体采访渠道,创造条件安排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负责人列席有关重要决策会议。注重加强政策解读的国际传播,扩大政策信息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牵头单位:宣教中心;配合单位:省厅机关处室及单位)

(十四)提高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水平。加快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指南》、《环境信息公开目录》修订工作,做好配套内容的修改完善。及时公开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牵头单位: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配合单位:厅机关处室及事业单位)

(十五)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加快推进省厅网站升级改版工作,发挥好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加强政府网站数据库建设,着力完善搜索查询功能,方便公众获取信息。加强各级环保部门网站之间的协调联动,充分运用新媒体手段扩宽信息传播渠道。做好政府公报网上发布工作,着力提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质量和时效,并做好网上发布工作,发挥好标准文本的指导和服务作用。(牵头单位:省信息监控中心;配合单位:厅办公室、相关处室及单位)

(十六)提高政务公开队伍专业化理论化水平。制定业务培训计划,精心安排培训科目和内容,加强对市、县环保系统政务公开人员培训。(牵头单位:人事宣传教育处、厅办公室;配合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各市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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