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2009〕60号
一、职责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动环境保护部政务公开工作,规范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程序,根据《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扣《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环境保护部成土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办公厅信息化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 办公厅信息化办公室是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归口部门,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和申请表,审核申请资格,审查答复意见文木格式,按时限要求反馈申请人。每年年底将有关文件和资料文档案室存档。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是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承办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依申请公开事项进行研究,提出答复意见,代拟答复入木。
第五条 承办部门必须对所提供信息进行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核,符合公开条件的应予以提供,不能提供的应说明理由。对申请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等有不同意见的,由环境保护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予以裁决。对含有国家秘密但可作区分处理的,由环境保护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裁决。
第六条 监察局对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予以监督,对有关举报、投诉予以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程序
第七条 办公厅信息化办公室接到《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应当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核实申请人信息,审查申请内容。对符合申请资格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并提出理由,通过《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受理通知书》反馈申请人。
能够当场答复的,办公厅信息化办公室商有关业务部门当场予以答复,并作好答复记录。
第八条 办公厅信息化办公室对受理的依申请公开事项提出拟办意见,填写《环境保护部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办理单》,经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转交承办部门。
第九条 承办部门收到《环境保护部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办理单》后,应当认真研究申请事项,提出答复意见,起草《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代拟稿;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在《环境保护部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办理单》 “承办单位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后,附告知书代拟稿,按时限要求返回办公厅信息化办公室。
第十条 承办部门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提前草拟《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延期告知书》代拟稿,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交办公厅信息化办公室办理。
第十一条 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时,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由承办部门提出拟办意见,交办公厅信息化办公室办理。
第十二条 当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涉及多个承办部门时,《环境保护部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办理单》上第一个承办部门为主办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办部门。协办都门应当依职责分工准备答复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时限要求交主办部门进行汇总。对主办、协办分工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告知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办公厅信息化办公室对承办部门提供的《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代拟稿进行形式审查,编写告知书末号和日期,经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按申请人事先约定的“信息介质”和“获取方式”》反馈申请人。
三、原则
第十四条 按照“能公开的必须公开,不能公开的应提出依据,不能全部公开的应部分公开”的原则,予以区别对待;对不能公开的信息应提出适用法律、法规及事实依据。
第十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严把信息出口关,提高《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严格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看时限要求,在收到依申请公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印。
第十八条 各办理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时限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办公厅信息化办公室办理时间不起过7个工作日,承办部门不超过8个工作日,协办部门不超过6个工作日。
四、文本
第十九条 在环境保护部电子政务综合平台“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栏目里,下载《环境保护却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格式规范》电子文本,包括:《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申请表》、《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受理通知书》、《林境保护部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办理单》、《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延期告知书》等。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信息公开申请中所列内容属于我部已主动公开信息,起草环境保护部主动公开信息告知书,告和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信息公开申请中所列内容可以公开,起草环境保护部信息可以公开告知书,向申请人提供信息;
3、信息公开申请申含有不宜公开内容,但是可以区分处理的,应当予以区分处理,起草环境保护部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向申请人提供可公开部分信息,对不公开部分信息提出不公开理由或法律依据;
4、信息公开申请中所列内容描述不清,起草环境保护部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申请人应当补正申请后重新提交;
5、信息公开申请中所列内容不存在,起草环境保护部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6、信息公开申请中所列内容为不予公开,起草环境保护部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说明信息不予公开的理由;
7、信息公开申请中所列内容为其他部门工作内容,起草环境保护部非本部门信息告知书,对于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8、信息公开申请中所列内容包含主动公开、可以公开、不予公开、补正公开、不存在信息等多种情况,起草告知书时应将多种情况逐条答复,可灵活引用各种告知书格式。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用于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相关部门之间联系政务公开工作,用章由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批,此章由办公厅文档处负责保管和使用。
“环境保护部政务公开专用章”用于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用章由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批,此章由办公厅信息化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2009年6门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