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行政职权
1.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2. 外国人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
3.对拒不履行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义务的实行代为公布;
4. 进入自然保护区审批;
5.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
6. 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7. 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审查。
二、下放行政职权
1. 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性气体的批准;
2. 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3. 污染防治设施闲置或者拆除审批;
4. 排污许可证核发;
5.机械电子等175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