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规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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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环境报 时间:2017-01-06

本报讯 《天津市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正式出台。根据《规定》,海洋生态红线区内应严格控制区域及周边入海污染物排放,规范海洋生态红线区内渔业养殖与捕捞行为,加强对海堤工程建设、河口治理等活动的管理与监控。

《规定》明确,海洋生态红线区是指市政府批准的《天津市海洋生态红线区报告》中划定的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海域、重要滨海湿地、滨海休闲娱乐区、自然岸线这5类区域。海洋生态红线区分为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海洋生态红线区划定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范围,不得减少海洋生态红线区内海洋自然岸线长度。

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为禁止开发区,禁止实施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活动;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生态与资源恢复区、适度利用区为限制开发区,开发活动具体执行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的相关制度。

重要渔业海域为限制开发区,禁止围填海、截断洄游通道等开发活动,重要渔业资源的产卵育幼期禁止进行水下爆破和施工。

重要滨海湿地为限制开发区,禁止围填海、矿产资源开发及其他城市建设开发项目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破坏湿地生态功能的开发活动。

滨海休闲娱乐区为限制开发区,禁止从事可能改变或影响滨海旅游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可能造成现有海岛生态系统破坏及自然地形、地貌改变的围填海、实体坝连岛、采挖海砂等开发建设活动。

自然岸线为限制开发区,禁止围填海、倾倒废弃物等可能改变或影响海滩自然属性的开发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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