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防治设施闲置或者拆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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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3-1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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