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责任单位接到督察令后,应立即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并于督察令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生态委。整改方案须明确具体措施和时间节点。督察令的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短期内无法整改完毕的问题,督察令须明确阶段性整改目标、任务要求和完成时限。生态委对有关责任单位办理督察令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对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按照《沈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沈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这些情况可下达督察令:
对于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或督办的环境问题、沈阳市生态委交办的环境问题
上级部门在督察、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
生态委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特别突出环境问题
新闻媒体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难点环境信访案件
区县(市)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在本级或本系统内无法解决的重难点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