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9日,收到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转送群众来信的函》(国环督察函﹝2018﹞5号)后,我们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调查组到阜新市开展为期4天(1月29日至2月1日)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有关情况如下:
(一)开发区基本情况
该开发区前身为阜新市氟化工产业基地,位于阜新市阜蒙县伊吗图镇,于2008年8月启动建设,2010年7月被批准为市级产业基地。2012年7月,阜新市环保局通过了《阜新氟化工产业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阜环函﹝2012﹞31号),8月,氟化工产业基地成为省级经济开发区,更名为辽宁阜新氟产业开发区。开发区规划面积20平方公里,其中工业区15平方公里、生活区5平方公里。目前,开发区共进驻企业35家,其中化工企业29家,以生产含氟精细化工品为主。开发区管委会隶属阜新市委、市政府,与阜蒙县合署办公。
(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根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阜新市氟产业开发区和东梁温泉污水处理厂均未配套建设氟化物处理工艺,每天有5000多吨含氟废水超标排放,造成西细河入大凌河段面2016年氟化物浓度较2013年上升24.6%,水质由Ⅳ类下降为劣Ⅴ类”等内容,阜新市制定了整改方案,并经省、国家批准。专案调查组对照阜新市督察反馈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的整改落实进展情况,对开发区进行了现场检查,整改进度如下:
1.开发区碧波污水处理厂出水在线监测设备已于2017年7月通过阜新市环保局验收(阜环发﹝2017﹞85号)。
2.开发区“一企一管”工艺管道工程已初具规模,因季节原因,室外施工于2017年11月停工,“一企一管”中间站工程正在办理前期手续。
3.2016年10月,开发区启动了原有雨污排水管网的拆除、封堵工作,企业废水经开发区环保办取样检测合格后,排入(送入)碧波污水处理厂。其中,4家企业废水经临时管道排入碧波污水处理厂,其余企业废水用专用罐车运输送入碧波污水处理厂。专用罐车运输采用“四联单”管理模式,由生产企业、运输单位、开发区环保办、碧波污水处理厂四方签字确认。
二、现场检查情况
(一)碧波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情况
1.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
碧波污水处理厂接纳氟产业开发区企业排放废水,设计规模1.5万吨/日,设计一级A排放标准,采用加药化学沉淀法处理氟化物,出口在线监测设备已由阜新市环保局验收,并与省环保厅重点污染源监控平台联网,产生污泥最终转运至阜新环发废弃物处置中心处置,污水处理厂尚未完成环保验收。
2.现场检查情况
(1)污水处理厂主要处理单元处于运行状态,末端深度处理单元间歇运行,未发现长时间停用迹象,出水口间歇排水。
(2)通过调阅污水处理厂2017年度运行台账,重点检查了AO系统、BAF系统记录。台账显示污水处理设施始终处于运行状态,其中AO系统共2条生产线启用1条,BAF系统共6组设施启用2组,交替使用。台账记录与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低的实际情况吻合。
(3)2017年全年水量约为41.86万吨,日均处理水量约1150吨,运行负荷为7.7%。污水处理厂出水由出口在线数据统计,水量组成为处理水量和臭氧发生装置冷却水。自出口在线监测设备通过验收以来至2017年底,日均出水水量约为1830吨。(起止时间为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4)通过在线数据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进行了检查,调阅其与省平台联网后的在线数据。截至2018年1月30日,污水处理厂出口共有5次COD日均值超标,2次氨氮日均值超标。调查组分别于1月29日和1月30日对污水处理厂进水和出水口进行了采样,经省监测实验中心分析,进水COD、氨氮、氟化物和氯化物污染浓度分别为185mg/L、5.91mg/L、10.6mg/L和1100mg/L,其中氯化物浓度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对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允许要求(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00mg/L)。出水COD、氨氮、氟化物和氯化物污染浓度分别为24mg/L、0.047mg/L、0.545mg/L和51.2mg/L,检测结果为达标。
3.存在问题
(1)污水处理厂间歇入水,运行负荷过低,不具备稳定运行条件。
(2)污水处理厂出水水量大于进水水量。经查,污水处理厂臭氧发生器冷却水不经处理单元直接与处理后废水混合,由总排口排出。
(3)废水自动监测分析仪运行不正常、自动监控数据不准确。实际水样试验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测定数据比对超过误差范围。
(4)废水自动监测设施建设不规范,未报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取水管路、排水管路、水样预处理单元的储水罐设置。
(二)开发区内偷排暗管调查情况
针对转送函中提及的金特莱化工门前发现偷排暗管的问题,专案调查组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道路已平整完毕、实现硬覆盖。根据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说明,2016年10月,开发区管委会对二期排污管网进行拆除、封堵过程中,在金特莱化工东墙外挖出一根铸铁管和一根PE材质波纹管,该铸铁管为原阜新市有机化工总厂供水管路,已于2014年废弃。PE材质波纹管为开发区一期排污管道,已于2012年封堵废弃,挖开时管内存有少量废水,已经专用罐车运至碧波污水处理厂处理,并对其进行了再封堵。
(三)开发区下游现大量死鱼调查情况
2017年12月5日,阜新市清河门环保分局接到举报,反映细河堡村内的细河散发农药味,河内有大量死鱼,清河门分局立即将此情况上报阜新市环保局,阜新市环保局立即指派阜新市环监局、监测站和清河门环保分局人员共同到现场调查取证。经查,现场确有化工农药味,河床结冰处呈现微黄,现场未发现死鱼。阜新市环境监测站当即对河水、开发区碧波污水处理厂工艺末端排口和开发区总排口进行了取样。经监测,碧波污水处理厂工艺末端排口12月5日COD超标,阜新市环保局已依法对碧波污水处理厂作出行政处罚。1月30日,阜新市环保局将相关调查情况和监测数据予以公开。
专案调查组此次对举报所述出现大量死鱼的现场进行了复查,未发现有死鱼和化工农药味,对当天参与处理工作的清河门环保局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现场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记录。
(四)开发区内化工企业检查情况
开发区内化工企业29家,其中生产涉水企业29家,调查期间,在产排水企业16家。经查,29家企业中有4家企业采用临时性“一企一管”方式排水,仅占生产涉水企业总数的14%,调查组对包括4家临时性“一企一管”企业在内的7家企业进行了突击检查,将企业内污水处理站台账与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办提供的排水量数据、“四联单”进行核实,水平衡未现异常。
(五)氟产业开发区企业环境监管情况
开发区建立之初,按属地监管原则由阜蒙县环保局负责监管。2012年5月,由于开发区企业不断增多,园区规模不断扩大,应阜蒙县政府要求,阜新市环保局上收了开发区的环境监管权,并专门成立了直属环境监察大队(阜新市环监局内设部门),负责开发区环境监管。
2016年11月,按照《阜新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15﹞42号)要求,阜新市环保局致函(阜环函﹝2016﹞73号)阜蒙县政府返还开发区环境监管权,明确接管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阜新市政府于2016年12月26日召开专题会议,再次明确将开发区环境管理权返还阜蒙县,并形成会议纪要。2017年8月,阜新市环保局再次致函(阜环函﹝2017﹞57号)阜蒙县政府,要求阜蒙县政府从9月1日起承担开发区环境监管工作。阜蒙县于2017年8月和2017年12月先后两次复函阜新市环保局,以专业人员短缺、监管能力不足和正在请示阜新市政府设立开发区环保分局等原因没有接受开发区环境监管权。
另外,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我省督察期间,我省工作协调组转交阜新市办理的16件氟产业开发区投诉案件,均由阜新市环保局直属监察大队进行办理。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间,阜新市局共接到群众对氟产业开发区投诉案件11件,均由阜新市环保局办理。
三、处理情况
根据调查情况,辽宁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督改办”)致函阜新市委、市政府,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尽快理顺氟产业开发区环境监管体系,明确环境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
(二)严格对照《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明确的各项整改措施,针对此次专案调查组调查发现的问题,进一步细化、实化整改措施,加快推进整改,确保按照时限要求完成整改任务。
(三)结合专案调查组发现的问题和群众来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深入调查,查明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省督改办将跟踪阜新市调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辽宁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